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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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07
对非婚同居立法调整的可行性
无论以何种眼光来评价非婚同居,传统婚姻与非传统婚姻并存的现实步步逼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国法律对非婚同居做出规定是可行的。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说明。
1、社会现实的存在是法律制度的立法基础
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原理意识是对客观物质的反映,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的立法基础是社会现实的存在。道德虽然对立法有指导意义,法律的内容必然会反映一定的道德观念和传统,但道德不能成为立法的主舵手。借用柏拉图的一句名言“法律的基本意图是让公民尽可能地幸福”,可见法律不是只给那些遵守正统道德的人们幸福和保护,而是一把天平,刚正不阿地平等地对待世间的一切。在我国非婚同居已经成为一大群体,据1986年统计不登记结婚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就己达同年结婚人数的50%,时至今日其数字之庞大就可想而知了。大量非婚同居家庭的现实存在就是非婚同居制度立法的土壤。
2、立法调整非婚同居不会冲击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