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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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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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9
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应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我国法律明确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以只要无过错方有证据证明其配偶与他人同居,就有权基于配偶的过错行为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1.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2.分割财产性质与基础情况;
3.财产分割的内容与分割范围;
4.分割方式;
5.动产与不动产的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与赔偿金等;
7.财产分割协议订立日期等。
同居时间的长短和重婚并无直接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同居关系视为重婚的情况如下: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且实际同居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并共同生活三个月以上的;
3.有配偶的人虽没有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有较稳定同居关系且生儿育女的;
4.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未夫妻相称,但有稳定的同居关系,在相对固定的住所且共同生活6个月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