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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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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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9
解除同居关系,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如果当事人因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产生纠纷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解除同居关系时财产的处理,双方首先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分割财产时,首先要明确财产的性质,即是属于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解除同居关系时只分割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2.分割财产性质与基础情况;
3.财产分割的内容与分割范围;
4.分割方式;
5.动产与不动产的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与赔偿金等;
7.财产分割协议订立日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