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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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A
时间:2024-11-26
离婚协议不能规定生效日期和期限。
1.离婚协议书的生效,并非由协议双方自行约定,而是受到法律明确规定的约束。根据司法实践,离婚协议书被视为附条件生效的协议,其生效条件为离婚登记的完成。
2.即便在协议中规定了特定的生效日期或期限,若该日期或期限与离婚登记的完成时间不符,那么该规定将不具备法律效力。
在签订离婚协议时,除了明确财产分割、抚养权分配和债务处理等核心条款外,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1.避免无效约定:涉及婚姻自由和生育权的约定(如限制再婚或生育)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如限制子女继承权或超过法定合理年限的抚养费支付)均为无效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2.财产赠与问题:若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赠与子女,需明确该赠与是否已实际履行(如房产是否已过户)
若仅停留在协议层面而未办理过户手续,后期可能无法仅凭协议主张所有权。建议另行签订赠与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3.专业咨询:鉴于离婚协议涉及复杂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前咨询专业律师团队,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个性化的法律建议和指导,帮助当事人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