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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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A
时间:2024-06-17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约定的以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双方在财产权利方面是平等的。根据婚姻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特殊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即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理权和使用权。这意味着,无论是丈夫还是妻子,都有权参与财产的管理和使用,且在离婚时,共同财产应予以平均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