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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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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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17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2. 同样,《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也规定,继承、赠与、遗嘱、财产分割等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事务可以申请公证。
婚姻的登记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法典的规定,男女双方在申请结婚登记时,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