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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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17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了协议离婚的条件和程序,要求离婚应当基于双方自愿,并对子女、财产等问题达成协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进一步细化了离婚协议的内容和效力,明确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1.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分:首先,需明确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和各自的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共同财产通常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除非有特殊约定或法律规定为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因继承或赠与所得且明确为个人所有的财产等。
2.公平原则:在分配共同财产时,应遵循公平原则,考虑双方的实际贡献(包括家务劳动)、经济状况、子女抚养需要等因素。《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自愿协商:鼓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包括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及分配方式等,确保可执行性。
4.特殊情况处理:对于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民法典》规定,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给有过错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