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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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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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21
在我国,一个月的冷静期并不等同于离婚。冷静期只是离婚程序中的一个阶段,旨在给予夫妻双方足够的时间来冷静思考、慎重考虑离婚的决定。
1.具体来说,当夫妻双方决定协议离婚并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申请时,婚姻登记机关会开始计算冷静期。
2.在冷静期内,任何一方都有权撤回离婚申请,而无需征得对方的同意。因此,冷静期实际上是一个缓冲期,让双方在冲动之下做出的决定得以重新审视和考虑。
3.只有当冷静期届满后,双方仍然坚持离婚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时,才算是正式完成了离婚程序。
因此,冷静期本身并不构成离婚的法律效力,而是离婚程序中的一个必要环节。
冷静期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一规定明确了冷静期的时长和效力,为夫妻双方提供了重新考虑离婚决定的机会。
2.《民法典》还规定了冷静期届满后的后续程序。即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一规定确保了离婚程序的完整性和严谨性,避免了因双方未及时申请而导致离婚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