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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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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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04
若存在合法婚姻关系,便可离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都应该享有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权益,且与肢体残缺的配偶提出离婚并不等同于对其进行遗弃。
由于婚姻关系的终止,夫妻之间因附随义务所产生的扶助责任也同样将告终结,既然不再负有扶助责任,自然就不存在所谓的遗弃行为。
同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夫妻双方均负有相互扶助的法定义务。
若男性不幸罹患瘫痪,此时基于女性作为配偶应当履行的责任,她必须肩负起照顾的重任;反之,倘若女性拒绝执行扶养责任,那么这种情况将会被认定为遗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