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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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A
时间:2024-01-19
超出家庭日常债务如下:
1.债务金额明显超出债务人或当地普通居民家庭日常消费水平的;
2.债务发生时处于夫妻感情不睦、分居、协议离婚或离婚诉讼过程中的;
3.债权人明知或应知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大额举债的;
4.债权人明知债务人已大额负债无法偿还,仍继续出借款项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1.借款合同、借据、贷款协议等书面证据: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存在借款的事实和借款的金额。
2.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这些证据可以证明资金流向,证明借款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3.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通讯记录: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夫妻之间存在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者证明借款被用于家庭日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