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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01-29
,首先在形式上,被告出具的保证书采用书面形式,由被告作出意思表示,原告所接受。其次,该保证书符合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实质要件,包括(1)缔约双方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2)缔约双方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约定出于双方自愿;(4)约定的内容合法,未利用约定规避法律。被告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诉争保证书是其为了维系、保全婚姻而出具,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属的约定,文书形成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原告起诉要求确认保证书有效,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其在受到胁迫的情形下出具保证书,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辩述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至于保证书中所涉内容的含义,因本案不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本院不作具体分析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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