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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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A
时间:2024-02-05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
需要注意的是,有配偶的人再与其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可能会构成重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原则上双方当事人都需要抚养孩子,但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会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判决孩子由谁抚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