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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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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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11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以上法律规定明确了非抚养权父母的探视权,并强调了抚养权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双方无法就探视方式和时间达成协议,可以通过法院进行裁决。如果探视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法院有权中止探望权,但一旦不利情况消除,应恢复探望权。
抚养权和监护权在法律上是相辅相成的,共同确保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抚养权侧重于生活保障,监护权则更注重全面的关怀和引导。在处理涉及儿童权益的案件时,法院会根据孩子的最佳利益来判定抚养权和监护权的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