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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

时间:2024-08-15

在离婚案件中,全职家庭妇女有权向配偶提出经济赔偿的请求。

家庭妇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成为了全职型的顾家者,放弃了自己的职业生涯,为子女的教育培养、敬老孝亲以及丈夫事业的支持等方面尽心尽力。

为了保障女性的劳动权益和物质利益,符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若双方在婚前书面协议中明确了财产归属各自所有,那么在离婚之时,家庭妇女同样拥有向对方索要相应补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在明确阐述方面,离婚损害赔偿主要分为精神损害赔偿以及财产损害赔偿两大部分。

其中,精神损害赔偿主要依据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将其划分为一般的1000元至3000元和严重的3000元至5000元两种不同层次的标准。

若侵害行为极其恶劣,给受害者带来极度痛苦,或者对社会产生了极大的不良影响,那么赔偿金额可能会超出这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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