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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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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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30
一、哪些婚外情离婚证据会被法院采纳
在进行诉讼离婚过程中所收集的婚外情证据,具备以下几项特征和类型后可能会得到法院的认可与采用:首先是证人证言,其次为书证、物证及电子数据,再者是视听资料,此外还有勘验笔录。
举个例子来说,当事件涉及到婚外情时,当事人所书写的书面认罪材料以及相关聊天记录都可以视为此类证据。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所有被采纳的证据都需要经过调查核实,确保其真实性,并且不能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任何损害,只有这样,这些证据才能够被视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